四、放宽投资者出资限制
(十一)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内外非货币财产出资。投资者以境外非货币财产出资,应由中国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由外国(地区)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中国评估机构审核。
(十二)外商投资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可不表述为具体的期数和时间,首期出资除外。
(十三)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可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
五、简化登记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可不提交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及审批机关辖区内的住所变更,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外国(地区)企业在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可于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行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设立分公司,无须提交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文件。
(十八)已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改设分公司的,可提交原办事处有效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十九)试行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度分离的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可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企业,除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客货运输、采矿,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可先予登记,确认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
六、进一步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能
(二十)完善网上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登记和年检。积极探索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网上登记和年检。
(二十一)增强网上互动交流,及时向企业提供帮助。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增强网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件的直观性。
(二十二)加快内部审查进程,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对不涉前置许可审批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年检,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由审查人员一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