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渝工商发[2006]39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积极应对入世承诺全面兑现后对外开放新形势,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特制定鼓励外商来渝投资的下列政策措施:
一、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
(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三)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可以在渝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来渝开办一人公司,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
二、放宽名称限制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无须核准,可自行翻译使用,但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且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在渝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商(字)号预保护。在三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
(七)放宽外国投资者商(字)号的使用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商(字)号,并将其置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商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
三、放宽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八)香港、澳门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渝投资,可不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而改由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
(九)未建立公证制度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可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十)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