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
1.学习领会财政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做好清查的启动工作。
2.成立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3.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方案及相关文件。
4.对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进行资产清查业务培训。
5.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6月)。
1.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完成自查,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部门(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系统、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及有关资料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全市资产清查统计表及相关资料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总结核实阶段(2007年7-12月)。
1.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及建立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支撑。
3.根据资产清查结果,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4.各级部门(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为下一步资产核实奠定基础。
5.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坚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马千真、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为成员的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办公室牵头,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和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