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行政区域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其中: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部门(单位)自查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工作方式。

  (二)各部门(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发)和我市贯彻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