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7]8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城建局、建委):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城〔1993〕848号)、《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
在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内依照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其它审批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审批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时,必须提交《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报告》。《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报告》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技术要求(见附件)编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报告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作为核发选址审批书的依据。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专门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之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重新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