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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信息联系点:
  《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
  (三)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四)部分中央在渝单位;
  (五)各信息联系点。
  二、计分标准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归口考核。凡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各被考核对象的政务信息目标任务,或出现重大差错的,相应扣减分值,最高扣分2分。
  计分标准如下:
  (一)《昨日简况》采用动态类信息1条计3分,其中综合采用2个以上单位报送信息各计1分;采用简讯、情况通报类信息1条计1分;信息摘登采用信息1条计3分,其中网摘信息不计分;空气质量月报、煤电信息月报等专栏采用信息1条计3分,其中综合采用2个以上单位报送信息各计1分。
  (二)《政务工作交流》采用综合类信息1条计20分,采用署名文章1篇计10分。
  (三)《动态与建议》采用调研类、建议类信息1条计10分,采用动态类信息1条计3分。
  (四)《专报信息》采用信息1条计10分,其中综合采用2个以上单位报送信息各计5分。
  (五)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1条计2分。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1条计5分(以约稿通知为准),其中综合采用2个以上单位报送的约稿信息各计3分。国务院办公厅《每日要情》采用上报信息1条加计10分, 《专报信息》采用上报信息1条加计 15分, 《政务情况交流》采用上报信息1条加计20分。
  (六)国务院领导或市领导批示信息1条加计10分。两级领导均有批示的,累积计分。
  (七)凡一年内3次未按时上报或2次不报送约稿信息的单位,除每次扣减该单位信息得分10分外,将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报送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条扣10分,同时,取消其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资格,并相应扣减该单位目标考评得分。
  三、操作办法
  (一)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通报各单位当月报送信息被采用的条目、信息得分及累计得分情况,同时通报当月信息采用为零的单位。
  凡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不纳入评选年度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范围,并相应扣减该单位目标考评得分。
  (二)评比表彰
  1.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在完成全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中。以政务信息工作得分排名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评选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全年至少有1条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或被市领导批示:
  (2)每月至少有1条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
  (3)年内没有发生漏报、迟报、错报信息的现象;
  (4)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要求认真完成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5)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
  (6)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网报送信息;
  (7)建立和完善了内部信息工作机制,配备有专 (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2.政务信息工作进步单位
  在完成全年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中,年度政务信息得分排名比上一年度上升8位以上,且至少有1条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或被市领导批示的单位,评为政务信息工作进步单位。已计为全市政务信息先进集体的单位不再参加政务信息工作进步单位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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