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对违法违章信息的公示。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人员信息和驾驶人、车辆的违法信息以及记满12分的驾驶人等信息录入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供公共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要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到客运站场的售票大厅和发班管理系统。客运站场在发班时,要对驾驶人的信息进行比对,一旦发现驾驶人有严重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立即取消该驾驶人本班次运营资格,禁止发车山站。客运企业必须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企业客运驾驶人和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及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在招录客运驾驶人时要准确掌握该驾驶人的驾驶档案信息,不得违规录用。
(二)建设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严格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 [2006]140号)的要求,加快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居)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在2007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委托执法,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执法技能。
(三)把好道路交通“界门、站门、车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国省道交界处设置固定的24小时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检查站,检查站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土地和硬件建设,市政府给予补贴。检查站对9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把好“界门”。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做好超载车辆乘客转运预案,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做好运力组织,就近调集车辆,及时转运超载乘客。转运费用由超载车辆所属企业承担。运管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场)把好“站门”,严格执行“五不出站”制度。客运企业要制定路检、路查计划,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上路,加强对本企业客车的安全检查,按照公司规定严肃处理驾驶人违法行为,督促客运驾驶人把好“车门”,严禁超载运营。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安排1辆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专用流动巡逻车,加强对主要线路的巡逻检查,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
(四)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一包一”监管责任制。各客运企业要将驾驶人、客车、运营线路的监管责任落实到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各乡镇(街道)要在本行政区内的客运驾驶人、客车和运营道路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干部和村 (居)干部,建立监管责任台账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责任和考核激励机制,给予工作经费补贴,评选乡村道路安全管理标兵。乡镇政府要按照渝办发 [2006]140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发生违章和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