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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建立事故责任问询制。由监察、安监部门牵头,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运输企业,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问询。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对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整顿学习3天;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对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整顿学习5天。
  市交委负责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客运企业管理,严格客运资质审查,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落实站场监管措施。市国资委履行国有出资人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市属国有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绩效考核,参与或组织对市属国有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投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6]369号)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营运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要求,投入足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实施驾驶人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由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整合交警、运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违章和事故处理信息,强化公安交管、交通、安监部门对客运驾驶人的管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依托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制作驾驶人个人安全信息卡,实行户籍化安全管理,将违法和事故信息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安全信息永久档案。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员,由原用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档案,并根据档案信息记载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驾驶技能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能聘用。
  二、加强道路交通源头安全监管
  (一)加大对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监管。凡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工作。客运企业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要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7天,有 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15天,对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7天并接受处罚和学习;对于擅自加座的客运车辆,必须要求其立即停运,加座1个(含加凳子),停业7天进行学习,超载20%以上的,停业7天并进行学习;要将驾驶人的个人信息制作成卡,挂在客车车厢内,接受乘客监督,严禁非本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车辆;要建立车辆GPS监控系统,强化对客运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严肃处理超速、串线、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将驾驶人名单提供给客运站场,接受客运站场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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