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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三)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驾驶人与公司之间的信息(车辆故障、驾驶人伤病、道路障碍等)通报程序,包括具体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应急处置规定等。客运车辆监管责任必须细化到每一辆车,落实到每一个人,驾驶人在营运中发现行车安全隐患要立即向企业报告,企业接报后要及时处置。
  (四)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批准延期和年审,必须强制实施报废,杜绝客车超期营运;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禁报废车参与市场营运。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交警部门要监督金属回收公司予以解体处理,杜绝报废车辆流入客运市场。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参与营运的报废车、 “克隆”出租车。建立客运车辆报废责任倒查制度,对客运车辆不按规定报废和继续参与市场运营的,严厉追究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实施提前报废,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客车报废网上绿色通道,简化报废车辆审批程序。
  (五)严格违法违章和事故责任追究。客运车辆超载并经处罚不改正的,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按上限处以5000元的罚款。安监部门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企业,按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上限严处重罚,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上年度收入(年薪)总额,按有关规定上限幅度予以经济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同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 (实际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7天内吊销肇事车辆的营运证,由运管部门收回线路牌。一年内客运企业发生2次以上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取消该营运线路的经营权。处理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示。
  (六)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由市安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庆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推进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重庆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由安监、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参加,对客运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客运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评先推优、绩效考核的主要参考指标和否决票,作为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安全指标、新增道路运输经营项目、新增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投标、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延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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