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渝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汲取石门大桥“10·1”、九龙坡“1·1”等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 [2006]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府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
  (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对使用假配件,随意减少维护保养项目、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或因维护保养不当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惩处,降低资质,直至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汽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的客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1)的规定,将维护保养项目制成表格,明确责任人,逐一签字验收。对不按规定进行客车维护保养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驾驶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客运企业必须每月确定1天时间对客运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保养日禁止上路营运,以确保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