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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

  (十四)各城市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秩序进行治理整顿,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各城市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合同欺诈、虚假违法广告、哄抬房价、无证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短尺少米、使用劣质建筑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建立诚信交易机制。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处罚。要严格执行“实名制购房”、“商品房预期销售网上备案”、“禁止期房转让”等制度。

  (十五)要强化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九、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十六)各城市要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实现存量与增量联运,买卖与租赁并举的局面。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减少发放贷款的限制条件,延长贷款年限。要抓好房地产交易环节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开展置业担保工作,制定和完善租赁管理办法,规范产权发证和房产交易程序,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十、完善房地产统计和披露制度,积极引导群众理性投资与消费。

  (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房地产统计的管理力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统计和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7〕10号)的相关要求,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发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和房价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要加强新闻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十八)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要从人员、机构、经费等方面给予充足的保障,要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统计、维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设备、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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