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十一)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城市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十二)各城市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拆迁管理力度
(十三)各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函〔2006〕21号)的要求和全省房地产拆迁工作会议的部署,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证省级备案制度。2007年房屋拆迁总量必须控制在2006年的规模之内。要有效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要按照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拆迁计划,加强监管,规范拆迁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拆迁计划审批拆迁项目。对于计划部门没有立项、规划部门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核发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防止超计划拆迁。要实行公示制度,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