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回迁居民后续生活保障工作。为保证回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新建住宅小区可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费用。
(五)各城市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要从财政预算安排、公房出售收益、住房公积金收益、处理无籍房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专项用于廉租房建设。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对象的管理工作。
三、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六)各城市要重新审查已经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开发项目,特别要对2006年6月1日以后,在本区域范围内取得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对住房供应结构重新进行调查摸底,凡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要重新进行套型调整。要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四、制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
(七)各城市要按照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本地区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要深入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要抓紧编制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廉租房要结合实际,扩大其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各相关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的严格实施。
五、充分发挥税收、信贷的调节作用
(八)要及时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