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结合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做好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
(一)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要求,全省房地产市场“十一五”期间重点要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中心,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房屋的建设要以中小套型为主,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屋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为主。
(二)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二、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三)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廉租房供应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回迁楼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给予补偿和照顾。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双困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确认为政府公有产权,实行廉租的办法,也可将扩大面积部分的产权一次性补偿给“双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