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渝府发[2007]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4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1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市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重庆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可通知其参加。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制订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预警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对涉嫌从事制售假币、洗钱和非法外汇买卖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银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重庆证监局负责对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