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考虑小型水库自建、自管、自用、自利的性质,小型水库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的范围。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积极研究筹集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资金的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二)妥善解决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的问题。解决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把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促进非农业户口移民就业;引导各类企业、社区吸纳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就业,通过安排公益岗位等有效措施,增加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就业规模;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努力使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家庭有稳定收入,融入城镇社会。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户口水库移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就学等配套救助政策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三)切实做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它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建设等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增加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明确扶持重点。国家在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二)做好项目规划。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和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也要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初核,经省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批准。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
(三)落实扶持资金。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政府性基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不得因后期扶持资金的注入而减少对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的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支持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