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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完善后期扶持方式,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移民,原则上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对于除原迁移民以外的其他现状移民人口,原则上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二)对于未满18周岁的移民孤儿、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移民,可以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
  (三)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移民,直接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四)实施后期扶持政策要做到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确保稳定。具体采取何种扶持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地原住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五)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要建立一套规范、完备的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经过充分调查、审核、公示以后,为每一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按季度将后期扶持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实行项目扶持方式的,扶持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听取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合理确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扶持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七)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作为安排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重点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规划目标要尽量量化。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以县为单位,以自然村为单元,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定。

  四、统筹兼顾, 解决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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