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现有大中型水库105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坚持全省统一政策,各市政府负总责;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为重点,着力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与当地经济同步发展。
(三)目标。近期目标(2006年-2010年):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解决贫困线以下的移民人口基本脱贫问题;解决5.5万移民人口饮水难问题;解决约12万移民人口行路难问题;解决4.8万移民子女上学难问题;解决约9万移民人口就医难问题。
中长期目标(2006年-2026年):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努力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的范围是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按现状人口由省对市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的数量按水库移民动迁安置规划的人口确定。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对于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