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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政[200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2004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农村低保制度总体上运行平稳,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财政实力有所增强。为了让困难群众进一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起提高全省农村低保标准。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把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使农村低保对象差额补助水平均有一定程度提高。

  二、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改进和完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省级财政对各地(不含厦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提高后的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全额安排。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本级所需的农村低保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低保资金补助的投入,重点补助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农村低保补助金实行年初一次核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对预算资金安排到位、拨付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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