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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凡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使用标志。

  第六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其生产条件符合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生产(包括种养和加工)过程符合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产品符合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符合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第七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的,应当向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填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和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产品质量检测,作出评价报告。符合条件的,由云南省农业厅批准颁发《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

  第九条 使用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云南省农业厅签订《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由云南省农业厅予以公告。

  第十条 取得《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协议》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标志,在产品专卖店(点)、产品生产基地上使用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的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第十一条 《证书》的使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证书》及标志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一年度的最后两个月内,使用人应当接受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云南省农业厅批准,在证书上予以注明,并加盖审验专用章。

  第十三条 《证书》、标志及标识,必须限定在认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批准认定的产品,不得使用《证书》、标志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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