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农业厅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农(法)字[1999]5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农(牧)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食品卫生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促进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加工的,安全性符合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经批准使用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由云南省农业厅批准使用。
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厅对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机构是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