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确需进入公文程序的,商相关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由秘书一处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报市领导同志批示。对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续办的,由秘书处相关处室办理,督查室即办结。
七、对外联络服务公文办理
(一)对中央单位和外省市来文请求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其在改革发展中有关人口、土地、规划、税收等具体问题的公文,由秘书处直接将来文原件转联络办研处。
(二)由联络办根据来文的具体情况,向市承办部门制发《督办通知单》,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并反馈办理情况。
(三)对市承办部门正式向市政府上报的有关工作情况或办理意见,由秘书处直接将来文原件转联络办研处。
八、联络服务人大政协公文办理
(一)对市人大、市政协转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建议或提案,以及相关工作审议意见或评议意见,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二)对市人大、市政协来文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的公文,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值班室阅。
(三)对市人大、市政协来文请市政府协助安排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视察,以及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陪同的公文,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值班室阅。
(四)对市有关部门报送建议案或提案办理情况的公文,由秘书处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对需正式回复人大、政协的有关情况报告,来文单位应使用“请示”文种上报市政府,由秘书处按办文程序报批。
九、联络服务驻京部队公文办理
(一)对驻京部队来文请求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战备工程、营房建设和住宅工程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公文,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军事处阅。
(二)对市领导同志批示返回的公文,由秘书处转市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市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转军事处阅。
(三)对市有关部门正式上报市政府的有关工作情况和办理意见,由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同时转军事处阅。
十、会议公文办理
(一)对需要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的公文,由秘书处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会议处研处。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的公文,如需市长出席会议的公文,转会议处办理;其他由秘书处按程序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会议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