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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七、市委文件、市委办公厅文件及党内期刊(不含国内动态清样和参考清样),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常委(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八、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的电报,由市委办公厅机要局转送有关单位。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内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6年11月3日)

  近年来,为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加快构建五大服务体系,根据新形势和新情况,不断充实机构,完善职能,使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在厅内公文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处室职责不清、工作脱节、报批不规范等问题。对此,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杜绝漏洞、提高效率”的原则,现提出进一步规范厅内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一、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办理
  (一)由秘书处接收上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上报预案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各相关单位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书面审核意见和市应急办复函。
  (二)由秘书处转市应急办研提审核意见后,报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
  (三)经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由秘书处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后,转市应急办按其发文程序办理。
  二、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文电办理
  (一)对国务院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秘书处转市应急办办理。
  (二)对涉及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公文及其他非公文件,由秘书处转市应急办办理。
  (三)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市应急办将原件和市领导同志批示件转秘书处,按发文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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