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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一、中共中央文件(电报)、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电报),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厅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二、国务院文件(电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转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转来的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四、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电报),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如需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应转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退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文件(电报),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如需呈送市委领导同志(不含担任市委常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应转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同志批示后退市政府办公厅。
  五、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的,报市委及市委办公厅领导同志签批后转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后退市委办公厅制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呈送市委领导同志签批后制发文件。
  六、严格执行京办字〔1999〕8号关于向市委和市政府报送文件的有关规定。主送“市委、市政府”或主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电报),原则上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批转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或主送“市政府办公厅并报市委办公厅”的文件(电报),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如根据文件(电报)内容需由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批转市委办公厅负责办理,市政府办公厅作阅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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