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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审核情况由承办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体现上述审核内容,注明实质性修改意见,并提出办理建议。
  (二十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事项的,报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十七)市政府向国务院行文,内事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外事件应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按发文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批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发。
  (二十八)对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市政府令报请市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签“印发”后送印。
  (二十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秘书处签“可发”后,即将该文件电子版(涉密文件除外)传送至秘书一处,由秘书一处及时在《首都之窗》网站发布,由公报编辑部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
  (三十)公告和通告分别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公告或通告的公文,由有关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按发文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发。
  五、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负责公文处理全面工作。各秘书处处长是本处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公文处理工作负总责。处长向主管副主任负责;副处长、承办人向处长负责。
  (三十二)秘书一处分办公文,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审核的公文,必须经处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十三)秘书二、三、四、五处承办人起草、审核的公文,提出的拟办意见或审核意见,应当认真校对,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签署姓名,由处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处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署姓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
  (三十四)各秘书处处长、副处长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大胆负责,提出建议,积极处理;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必须逐级请示,不得擅自作主。因不尽职而造成公文处理工作出现差错,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处长应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处长和承办人应分别作出检查。
  (三十五)各秘书处经审核后,提出退文意见的公文,由秘书一处报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后办理。
  六、积极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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