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期间收到公文(电报),秘书一处即按照工作分工与承办秘书处处长商量办理意见。对国务院的急文、急电及重要公文,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到机关审核,由承办秘书处处长办理或指派承办人到机关专办;绝密、机密和秘密公文(电报)以及不宜通过电话沟通情况的公文(电报),由承办秘书处处长或指派承办人到机关办理;重要的急件、特急件根据需要,简化程序,同时分报,专人报批,及时报告。
(十七)报送市长批示、副市长批请市长批示的公文,挂公文审核单,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送市长。
(十八)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在报批送阅的同时,均分送市政府秘书长阅。
三、努力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十九)中央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中央国家机关及单位的急件、特急件,涉及奥运事项、首都安全稳定的公文,时限要求紧的公文,均作为急件办理。
(二十)急件由秘书一处加盖“急”章后报批送阅,涉及奥运事项的公文,附“奥运急件”标志。
(二十一)急件应即收即办。急件在市政府领导同志首批退回后,由有关秘书处指定专人办理。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文印交换服务中心专送。
(二十二)对急件、特急件和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各秘书处应按要求催办。
(二十三)一般公文1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需要进一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审核意见的,2至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公文6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各承办秘书处要加强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文的督办工作。对不能按规定反馈意见的,要及时沟通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涉及重要公文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报告。
四、进一步提高制发公文质量
(二十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有关秘书处负责审核。审核重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转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2.是否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决策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是否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数字准确;
5.行文方式、文种使用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