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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统一接收,其他处室不得接收。
  (二)直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由报文单位有关人员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其他处室不得转送。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领导同志秘书原则上不接收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五)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六)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七)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八)市政府办公厅定期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通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报送公文情况。
  二、切实加强公文审核
  (九)秘书一处负责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印制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等。经审核,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进行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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