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十二部委局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地病办,省地方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省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关工委、中国盐业总公司十二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四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组织开展宣传。
(一)组织收看国家防治碘缺乏日的宣传活动。在5月15日前后,在国家电视台、有关报刊将播放或刊登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各地负责组织好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听收看工作。
(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各地结合实际,在电视、广播、报刊播放和刊载政府领导讲话、请专家介绍、公益性广告或定格字幕等方式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我省已取得的防治成果,并做好本地宣传活动的报道。
(三)繁华地段设点宣传。各地在城乡繁华地段设立宣传点,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发出宣传材料,展示真假碘盐,播放录音录像等方式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二、查处非碘盐。各地根据碘盐监测结果和非碘盐冲销情况,组织卫生、盐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碘盐市场检查,加大非碘盐查处力度,维护碘盐产供销秩序,确保居民食上合格碘盐。
三、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近来卫生部和我省组织印制了部分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材料,我们将陆续下发各地。
四、要求
(一)各级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治碘缺乏病日的宣传活动。
(二)各地在宣传活动中要突出重点,突出“坚持食用碘盐,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主题,重点宣传碘缺乏对人类智力的影响,宣传食盐加碘既有防又有治的功效,宣传环境缺碘的长期性,宣传如何正确使用加碘盐等知识,进一步推动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确保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