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留合并取消的涉及乡镇一票否决和检查评比达标项目〉的通知》(豫办〔2006〕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和规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进一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由市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逐级报经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