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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十五条 需安装调试的医疗器械到货后,由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按要求调试可正常工作后,由验收人员填写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调试的原始数据资料与设备资料一并归入设备档案保存,并建立设备台帐。

  设备台帐内容应包括:使用科室、设备名称、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规格型号、设备编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号、合格证明、购进价格、出厂时间、启用时间、在用状况等。

第六章 医疗器械的储存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存放,搬运和堆垛均应严格按医疗器械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第二十七条 在库医疗器械应实行色标管理,产品分类摆放整齐,货位卡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数量等信息,易于查找核对,不发生混淆。

  第二十八条 存放医疗器械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设备的管理,每日记录温、湿度情况,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如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在库储存的医疗器械的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用,做好记录。对发现质量异常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第七章 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医疗器械的性能,不得超过经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严格遵守,需要向患者正确说明的事项应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医疗器械,避免过度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增加患者经济负担,使用医疗设备应做好使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目录产品加强使用管理,根据品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采购、验收、使用、记录、随访、不良事件报告等规程,对产品购买、验收、使用记录、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永久保存,确保高风险产品的正确使用和产品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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