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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二)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复印件;

  (三)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 加盖供货方红印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委托销售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复印件;

  (五) 销售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购进的医疗器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是合法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医疗器械;

  (二) 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 有产品合格证明;

  (四) 有产品质量标准;

  (五) 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 进口医疗器械应有报关或进口商品检验的证明文件,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一条 “首供企业”和“首用品种”经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与供货企业签订进货合同时应明确质量条款及售后服务条款。

  第二十三条 购进医疗器械必须索取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按规定保存。对配发或者捐助的医疗器械应保存配发机关文件、捐助者证明及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许可证、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员应在规定的场所对购进或科室领用后退回的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逐批(台)验收,核对供货商、生产商、产品注册号、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是否与验收要求相符,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符合要求或破损、标志模糊、超过使用期限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门处理。验收情况应形成验收记录并存档。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记录应包括:验收日期;产品名称(包括商品名、品牌);生产企业名称、供货企业、产品规格、型号;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批号(灭菌产品)、编号、使用期限、数量、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处理结果、验收人签字等。

  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产品有效期满或中止使用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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