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武价商[2007]47号)
各区物价局、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司、武钢企业发展公司房产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武汉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应对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理单位按总表水量实行趸售价格(含污水处理费),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倒扣8%。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最终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在远城区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凡需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远城区,在水价调整方案中既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提出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意见,以促进节约用水,又要重视并落实好供水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的补助措施或优惠工作,确保低保家庭不因供水价格上涨而影响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