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征收对象,规范减免政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凡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运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各州、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养路费的政策规定。
(三)实行属地征收,统一征费时间。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外省(区、市)及本省车辆因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3个自然月的,应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机动车自车籍登记之日起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实行按月缴纳或预缴;从2007年4月1日起,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新增车辆应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 建档和缴费手续;对未按期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全额征缴养路费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由原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1%调整为加收应缴养路费的5‰。
(四)规范计量方式,加强票证管理。在国家新的征费计量方式尚未出台之前,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规范养路费的计量标准。载货汽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核定车辆计量吨位,其他车辆按照《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车辆计量吨位。其中总质量(实际整车整备质量+标记装载质量)超过国家超限治理标准的载货车辆,其征收计量暂按照国家超限治理标准减去车辆实际整车整备质量后的质量核定;征稽机构要加强对车辆征收计量的审核管理,确保相同及相似车型的征收计量标准统一。加强票证管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经登报作废后,可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补办;对印制和使用假冒缴(免)费凭证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征稽机构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大征管力度,规范征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