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作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管工作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州、市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养路费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积极协调和解决好养路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征稽机构要切实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养路费的征管行为,保障养路费的增长与当地的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和有序征收。
(二)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征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好养路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公安、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农机、宣传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车主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理解养路费征管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征费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信力,澄清对养路费征管的模糊认识,增强车主依法自觉缴费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征管政策,规范征费秩序
(一)规范征收标准,强化稽查监管。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定和调整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对全省公路运输企业营运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重新测算养路费征收标准,并将测算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包缴比例、扩大减免范围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费秩序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经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地区,要于2007年4月底前全面进行清理纠正。从2007年4月1日起,对跨省行驶的车辆,征稽机构可给予减征养路费的优惠,但优惠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应缴养路费的 25%;凡超过此优惠限幅收取车辆养路费的,要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