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的实施意见
(杭统[2007]31号)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发改局、经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的意见》(浙统〔2006〕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信息并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七部门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一季度起联合建立市、县两级新开工项目信息库,定期交换新开工项目信息,确保部门间基础资料一致;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确认制度和检查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各项指标准确无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好本部门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维护工作。
新开工项目涉及部门多,搞好、搞准新开工项目统计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和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新开工项目库的建设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新开工项目信息的维护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最终数据的汇总。项目库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开工时间、建设地址、建设性质、行业类别、计划总投资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环保审批情况和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项目库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新开工项目列表及项目基本情况为基础,各相关部门对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予以补充,并将本部门掌握的项目开工信息通报统计部门,以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根据我市实际,市、县两级项目库均按月进行维护,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各区、县(市)统计部门应在月后6日前将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报送发改、经发、土管、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各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填列批准文号,月后13日前返回统计部门,区、县(市)统计局汇总后于月后14日报同级发改部门和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市审批项目库的维护工作。县级项目库上报后,由市统计局转发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上报情况进一步核实补充,月后18日前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汇总后上报省统计局并同时报送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