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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统计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稽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提供、公布情况;
  (四)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设置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五)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稽查时间
  稽查工作按季开展,原则上为2007年3月至11月。具体时间安排各地可根据本地统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五、稽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对统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稽查工作是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统计的有效途径,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稽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本地区统计工作重点之一,制定本地区统计稽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调动专业统计人员共同参与统计稽查工作的积极性,并将统计稽查工作列入本局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确保本地区统计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要将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市局将按季公布各地区完成统计稽查的情况。
  (二)认真实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统计稽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注重稽查质量,严格稽查程序,严明稽查纪律。在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内容、法律依据及稽查人员名单;在实施稽查中,坚持依法检查,认真做好现场稽查笔录,做到统计稽查程序合法;在实施稽查后,要分别情况作出稽查结论。切实做到查前先通知,查时应亮证,查中有笔录,查后有结论。
  (三)把握政策,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要认真把握政策,切实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正确处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一定要排除干扰,及时立案予以追究责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要将稽查中发现的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及时移交杭州市局立案查处。各地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查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稽查中发现重大典型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局法规处报告。
  (四)加强督查,防止稽查工作走过场现象的发生。各地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就稽查而稽查,要通过稽查,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达到增强本地区统计单位依法统计的意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目的。为防止稽查工作走过场,市局将加强对各地稽查工作的督查,通过查阅现场稽查笔录,对稽查中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区、县(市),要抽取部分稽查单位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行为,除了责成当地统计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统计单位的监管,做好对被稽查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还将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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