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实行非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适用
《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或政府首购制度。
九、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一、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十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