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7]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指导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省建设厅)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吉发〔2006〕31号)和全省旅游产业发展会议精神,为将旅游业培育成我省的支柱产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坚持国内与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并举的原则,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优势,开拓大市场,形成大产业,发展大旅游,实现大跨越,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旅游大省、冰雪旅游强省、东北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旅游目的地,使旅游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到2010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500亿元,占全省GDP的8%以上,接待入境旅游者达到64万人次,实现旅游创汇2.5亿美元,旅游就业人员达到240万人,其中直接就业人员40万。
二、科学规划,统筹旅游产业发展
围绕旅游支柱产业,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相关发展规划。省里负责对全省旅游产业进行高起点、高品位规划,统筹长远发展。建立和完善全省旅游规划体系,将全省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的整体规划中,完成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编制完成《东北亚区域旅游线路规划》、《冰雪产业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投资项目发展规划》、《旅游特色商品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旅游景区(点)要根据全省总体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特色,编制详细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打造旅游精品,扩大旅游经济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