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环保局临时抽调人员组成4个组(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采取独立办公和专向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归口负责。工作时间为3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解散,不再另行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经省政府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环保局牵头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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