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与地方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中占各市(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污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对部分种植业面源污染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省农业普查和有关农业统计,推算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技术方案、普查表格及计算机软件;开展普查培训。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工作方案的操作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
2.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
3.总结发布阶段: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