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与地方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中占各市(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污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对部分种植业面源污染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省农业普查和有关农业统计,推算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技术方案、普查表格及计算机软件;开展普查培训。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工作方案的操作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

  2.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

  3.总结发布阶段: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