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7〕8号)
各市(州)卫生局,吉林大学,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当代护士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护士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各医疗单位开展“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一)“吉林省模范护士”评选推荐条件:
1、热爱护理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服务主动热情,护患关系融洽,工作中能够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2、积极进取,刻苦钻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护理行为规范,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带教水平,经常受到患者的好评。近三年内无护理差错或事故,无病人投诉现象。
3、从事护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临床一线护理工作者。
4、事迹真实、感人,群众认同度高,榜样示范作用强
(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1、热爱护理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作风踏实,业绩突出。
2、有开拓进取精神,能够带领护理人员专研业务,创新思维,医院护理工作在当地受到认可和好评。
3、具有三年以上护理管理工作经历,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护理管理工作者,医疗机构护理院长、护理部主任或护理管理工作者。
4、近三年医院无护理事故。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地区医院布局及护士数量等因素,本次活动评选“吉林省模范护士”100名,“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3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评选推荐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和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考核、严格审查,确保评选及推荐工作质量。
2、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辖区“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审核、推荐及上报工作;吉林大学医管处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审核、推荐及上报工作;厅直医疗单位(含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由各单位组织评选、审核、推荐,直接报卫生厅医政处审定。
3、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吉林省模范护士”和“吉林省模范护理管理工作者”人选认真填写《推荐审批表》,撰写先进事迹材料,力求真实、生动、感人,文字精练,特色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