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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失效]

  4严控家庭内传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建立档案,开展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对其子女、配偶或性伴侣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定期进行随访和体检,定期上门开展健康教育与生活技能培训。
  5阻断母婴传播。各地要发挥三级预防保健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提供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对孕妇和接受婚前检查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和筛查。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营养指导等服务。卫生部门要指定安全分娩医院,负责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终止妊娠、药物预防、安全分娩、人工喂养奶粉等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及子女进行定期监测。
  (三)加强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1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各地要加大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工作力度,努力完成无偿献血、自愿无偿献血责任目标,保证血液源头安全。建立举报制度,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专项整治活动。
  2加强对采供血活动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制售行为。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总量的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安全。
  3加强临床用血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血液检测,确保临床用血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10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4严格控制医源性传播。在全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强制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及使用后毁型、消毒、回收、销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行为,加强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完善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和减少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发生。
  (四)健全网络,加强疫情监测。
  1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疾控中心为龙头,以重点乡镇卫生院为依托,以医院、保健、婚检机构和羁押场所为网点的县、乡、点三级贯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监控严密的疫情监测体系。分别按高、中、低流行地区设置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开展行为学和血清学监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条件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筛查任务较重和交通不便的市(州),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并逐步实现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加强对实验室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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