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清理和自查工作应在2007年6月1日前结束,2007年6月10日前,各部门应将自查清理情况登记造表(详见附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州、地、市清理工作由同级政府做出安排。
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
(一)各级审批许可主管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并明确责任人,要按照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等办事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减少微观审批许可事项,对能下放的事项应尽可能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对能相对集中的事项,应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实施。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将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期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等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一个行政审批许可包涵着若干子项目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将该审批许可事项所包涵的各子项目的名称、审批条件等分项公开,确保每个审批许可事项公布的信息准确明晰。各主管部门除了在网上公开外,还应在办事地点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内容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员和办事期限及服务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电话等。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按依法行政要求,在2007年8月底前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收费情况的统计备案制度。各部门要按季、按年度统计,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收费的批次、数量等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健全行政审批许可后续监管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得迁就部门利益,以规范性文件增设审批许可事项,增加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得将审批许可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
(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应强化行政收费、财政票据使用监督职责,切实加强行政收费监管,落实财政票据、“收支两条线”等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项目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督审查职责,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公平竞争,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的审批许可事项,不能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