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
(青政办〔2007〕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是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是加强政府政风建设,扎实推进廉政建设,营造良好政务环境的需要。自2005年《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第52号令)颁布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所依据和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有一些已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省政府今年将继续把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作为政府自身建设重点工作之一,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为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进一步搞好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工作,维护政令统一,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就有关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清理范围。
1、各地区、各部门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中: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或审批许可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已无保留必要的事项,应予取消;法律、法规对审批许可事项修改的,也应作出相应修改;对过去按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公布,但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如民事权属登记、事后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出相应调整的意见;对应由下级机关履行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要明确下放给有关机关实施。
2、依据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原则上应予取消,个别确需保留的事项,实施机关应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许可条件,部门自行增设审批许可环节和条件的,应一律纠正。
3、近两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需要新公布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提出意见,报批后统一公布。
(二)清理工作要求。
1、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进行自查。要按照开门清理的要求,将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批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认真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