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及转让制度。磷矿资源矿业权必须实行有偿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好矿业权收益分配比例。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转让审批机关批准,严厉打击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三、大力推进磷矿资源整合
(六)整合的目标和任务。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磷矿资源及生产要素重组,构建配置优化、布局合理、产业聚集、利用集约的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按照以规划调控、分类处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设置和调整矿业权,基本实现“一矿一主一权”。2007年底前,使矿山开采规模达到10万吨以上,全省磷矿矿山总数压减至110家左右。规模矿区实现矿石全层开采、贫富兼采、分级使用,回采率达到70%以上。
(七)整合的范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矿山进行整合: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的;大矿小开,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年,且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选加工脱节,既没选矿加工能力又未与后续选矿加工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的;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八)整合的方式。在一个矿区内,以一个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经济效益好的矿山企业特别是具有后续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兼并以及作价入股等形式,整合其他矿山;对经济技术力量相当的矿山企业,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合并形成新的满足准入条件的矿山企业。鼓励矿山与下游加工企业双向参股,战略协作,发展选矿,形成采选加工联合体或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支持省内重点磷化工企业,主导磷矿资源整合,集中开发利用省内主要磷矿区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辖区内磷矿资源整合方案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于2007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磷矿开采监督管理
(九)整顿和规范磷矿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磷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盗采盗运、采富弃贫、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开采规模偏低、基础储量不足、回采率未达到要求、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未到位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关闭证照不齐、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位于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以及整改后仍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
(十)实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对矿山企业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情况(包括开采方式、开采总量及产品流向、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及国家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等)实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