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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06]7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磷矿是我省的优势矿产资源,磷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磷矿开发利用中尚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采富弃贫、矿山环境恶化、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为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提高磷矿资源的利用效益,现就加强磷矿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以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逐步实现“一矿一主一权”,促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使磷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实现矿山布局合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采选加工一体化、资源利用集约化,建立保护有力、保障有度的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培育大型磷矿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原则,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矿。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控制开采总量,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增加磷矿资源储备,降低资源耗竭速度。坚持保护环境与安全生产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矿山生态破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到2010年,全省磷矿石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万吨(折标)左右,选矿比例达到80%以上,矿山总数减少到80家以内。

  二、加强规划和矿业权管理
  (三)严格磷矿资源规划管理。制定省、市、县三级磷矿资源专项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完善磷矿资源规划体系,合理划定规划矿区;确定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调整、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的指导方案;确定矿山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控制指标;制订矿山监督管理、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治理、土地复垦、闭坑等措施。磷矿资源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必须通过规划审查,凡布局不合理、不能满足规划准入条件,开采方式、矿山总数、开采规模超过规划调控指标的,一律不予延续、变更或新设立矿业权。
  (四)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新建矿山必须是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凡不符合磷矿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勘查开采技术规范的,以及勘查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环评报告、安全评价审查等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对不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的,没有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建设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不相匹配的,不再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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