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积极推进省外、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重点到资源勘查开发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有一定投资环境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我省严重短缺或投资收益显著矿种的风险勘查工作。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以资源条件较好、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西部省份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展省外、国外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保障外商在我省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制订支持本地区地质工作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地质勘查单位要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积极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十六)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并实行地质勘查资质的升降级制度。发展和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严肃查处地质报告编制、评估、评审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建立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储量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地质师等地质勘查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建立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信息和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工作。
(十七)做好地质勘查规划工作。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地质工作总体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并将地质勘查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和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加强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及时研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修改和调整相关规划。
(十八)加强矿业权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申报审批程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科学设置探矿权,增强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矿产勘查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资质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