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矿业(山)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及找矿综合研究工作。尽快出台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对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级财政的资源税、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等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对可以由社会(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及外资依法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以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以商业性地质工作为主体,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地质勘查发展道路。对工作程度较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财政出资进行预查和普查,通过矿业权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引导和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鼓励矿业企业及外资企业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鼓励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及外资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矿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壮大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主体。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加快地质人才队伍建设。将地质教育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地质类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依托我省地质院校,加强与部属院校的合作和共建,建强我省高、中、初级地质人才培养基地。建立省内地质类人才“定向就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报考地质院校,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工作。全面实施地质职工全员教育,推进在职职工的岗位培训和青年职工的学历教育,有计划地选送各类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地质队伍总体素质,以重大项目为依托,加快培养高层次的地质专业技术骨干和复合型人才。建立我省地质杰出人才、地质找矿成果、地质科技进步等奖励制度,激励地质科技创新,形成地质科技不断创新、地质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大力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完善津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专家选拔机制。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勘查开发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
(十三)推动地质科技创新。编制全省地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地质科研环境。健全地质科技多渠道投入体系,逐步加大地质科技投入,合理安排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引进推广的经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对重要地质科技项目倾斜。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组织运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重要矿产的成矿条件、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地质勘查与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的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矿山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地下水资源和地热资源开发、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环境等课题的综合研究。加强省级重点地质实验室的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攻关,降低磷矿选矿成本,解决高磷铁矿选矿难题,对我省资源潜力大、应用前景好,但难选冶的银钒共生矿、金红石矿、低品位锰矿、中低品位硫铁矿等开发利用技术加强研究,力争取得突破。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升地质装备水平,采取措施提高现有地质装备的利用效率,加快深部探测、分析测试等高新技术及先进设备的引进、开发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