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全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影响评估。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重要经济区水文地质调查,继续开展缺水地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地下水水源地调查评价和找水工程。尽快完成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规划,开展重点地质灾害区域详查,对危害重大的地质灾害实施勘查治理。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健全并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制。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力,发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制度,恢复治理矿山环境。开展地质遗迹调查,创建国家级、世界级地质公园。
(六)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全面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继续实施中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地球物理调查,填补省内空白。以武汉城市圈及其他重要经济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工作。继续做好江汉流域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启动长江流域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前期地质勘查,搞好交通网络建设、核电站等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开展城市地质调查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重点大中城市综合地质调查,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信息系统。
(七)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理顺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利用和权益保护制度。加快馆藏地质资料数字化进程,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和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开展实物地质资料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建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库。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有关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三、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八)加强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吸收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参加,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加强装备和基地建设。将省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并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其地质装备和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省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方案,由省人事厅、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九)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的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加快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的职能,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帮助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的问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具体改革方案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