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7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市政府将于2007年3月底前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2007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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